民事執行檢察監督工作面臨的問題與解決辦法
時間:2013-11-15 12:13
來源:新華廉政網作者:柴沫林
民事執行是實現生效法律判裁的終極手段,關乎當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對參與訴訟的每一個當事人來說都至關重要。如果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得不到有效執行,不僅極大地損害司法權威,而且也會成為影響社會和諧的不穩定因素。
民事執行是實現生效法律判裁的終極手段,關乎當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對參與訴訟的每一個當事人來說都至關重要。如果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得不到有效執行,不僅極大地損害司法權威,而且也會成為影響社會和諧的不穩定因素。但是,在司法實踐中,民事執行存在的"執行難"、"執行亂"以及"司法不公"問題,一直是困擾司法機關,引起百姓密切關注的熱點和難點問題。
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第235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執行活動實行法律監督”。據此,民事執行活動的檢察監督得到了法律的正式確認,民事執行檢察監督制度得以確立,民事檢察監督制度有了重大突破。應當說,在目前有關執行程序的單獨立法無法做到與民訴法同步出臺的過渡時期,該項制度的新設具有相當的必要性和實用性。但由于立法同樣采用了單條規定的模式且內容十分概括和抽象,只規定了執行監督的原則,并未就執行監督的對象、范圍、方式、程序以及執行監督的效力等做出明確的立法說明。因此,民事執行檢察監督有以下問題亟待解決:
其一,執行檢察監督的范圍與對象。檢察機關對民事執行活動的監督是只針對代表法院行使強制執行權的執行人員,還是包括了申請執行人與被申請執行人在內的當事人?筆者認為:檢察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對違法執行行為進行監督的最終目的仍然是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利。檢察監督的實質是檢察權對法院執行權的制約,檢察監督應限定在對法院執行活動的監督上。從對象上看,檢察院對執行程序中所有的法律文書如裁定、決定、命令或通知等,都有權進行監督,換言之,法院執行部門作出的裁定、或者決定方式,是檢察監督的一種對象。同時,法院的執行活動還包括行為,如執行裁判行為和執行實施行為、違法執行行為和不當執行行為、積極執行行為和消極執行行為等等,也是檢察監督的一種對象。當然,裁定和行為在概念上和執行實務中都有重疊,許多情況下針對行為的檢察監督也可以是針對裁定的。另外,檢察監督也可分為對事的監督和對人的監督。法官是執行程序的主導者,執行中的裁判和實施行為都是法官行為作用的結果。因此,加大對法官行為的監督,可以說是從源頭上的監督,避免今后執行裁判和實施行為的錯誤。具體而言之,執行檢查監督工作的范圍對象可作如下設定:(1)執行法院的裁定、決定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2)作為執行根據的法律文書不具有法律效力或者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3)執行行為違法或者不當,給當事人、案外人造成損失的;(4)執行人員怠于履行職責,給當事人、案外人造成損失的;(5)執行法院違反法定程序情節嚴重的;(6)執行人員在辦理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執行行為的;(7)執行法院、執行人員有其他違法、不當行為的。
其二,執行檢察監督的方式與程序。就監督方式而言,近年來實踐中使用的檢察監督方式主要包括抗訴、檢察建議、監督意見、糾正違法通知書、暫緩執行建議、現場監督、要求法院提供書面執行情況說明、查處職務犯罪等。但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對審判程序中的檢察監督只規定了抗訴與檢察建議兩種方式,這就意味著其他監督方式已經喪失了合法性。盡管民事訴訟法并未明確執行程序中的檢察監督方式,但從程序法定原則出發,檢察機關在執行程序中的監督方式只能在抗訴或檢察建議中選擇。從執行程序的功能與定位出發,檢察建議應成為民事執行監督的主要方式,這一點也得到了兩高相關文件的支持。近年來,檢察建議這一監督方式已經受實踐檢驗,在民事執行檢察監督中普遍使用,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就執行監督的程序而言,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也無明確規定,需要今后制定相關司法解釋加以完善。值得說明的是,有關執行監督的程序可比照適用審判程序的相關規定,凡是在審判程序中有規定的,如果不與執行程序相沖突,這些規定也同樣適用于執行程序,比如對于審判人員違法行為的監督以及檢察建議、調查核實等監督方式和措施,在執行程序中均可以適用。
其三,保障民事執行檢察監督效果的手段和機制
為了保障民事執行檢察監督效果,需要相應的手段和保障機制:
(一)執行監督的手段
1.調卷權。檢察機關要對民事執行活動進行有效監督,必須通過審閱卷宗了解訴訟過程、審理情況及執行中裁判、決定等事項,因此應賦予檢察機關調閱法院民事執行卷宗的權力。2.調查取證權。對于法院的執行活動是否違反法定程序,以及執行人員在執行程序中是否有瀆職違法行為等,檢察機關只有通過調查取證才能了解。因此,為保障檢察機關履行執行監督職責的需要,筆者建議對新民訴法規定的檢察院的調查取證權予以細化和強化,明確規定可以向有關單位和組織調取證據、詢問證人以及采取其他調查措施,法院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二)監督效果的保障機制
即建立提請上級檢察院監督機制。具體來說,如果提起監督的檢察院不滿法院的答復意見,且認為有必要繼續督促其糾正錯誤的,應當建議上一級檢察院進行監督。上一級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建議理由成立的,應當向其同級法院發出糾正意見書。收到糾正意見書的法院應當通知下級法院將相關案卷移送至本院,并組成合議庭對檢察監督意見書涉及的下級法院的執行行為進行審查,該執行行為涉及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利益的,應當聽取其意見并審查相關證明材料。經審查,認為檢察院提出的糾正意見成立的,責令下級法院立即糾正錯誤的執行行為,同時書面答復提起監督的檢察院;如果認為檢察院提出的糾正意見不成立的,書面答復提起監督的檢察院并說明理由。
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對民事執行權力的行使具有監督的責任。民事執行檢察監督制度的確立,為建立、完善執行檢察監督工作提供了難得的機遇和堅實的基礎。我們要爭取各方面的重視和支持,加強民事檢察隊伍的專業化建設,不斷提高民事案件執行監督能力,為法治中國建設作出應有的貢獻。(山西省陽城縣檢察院 柴沫林) |
(責任編輯:admin)
|
------分隔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