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梅列區人民檢察院 陳家震
中國傳媒聯盟 據司法部《法律與生活》福建www.zdcbw.cn 摘要:中止審查是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由于犯罪嫌疑人潛逃或者患有嚴重疾病不能接受訊問,喪失訴訟行為能力等事由而暫停審查的制度,以未羈押犯罪嫌疑人潛逃最常見。原《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以下簡稱《刑事訴訟規則》)規定了該制度,但2012年10月16日修訂后的《刑事訴訟規則(試行)》刪除了該規定,從而導致司法實踐中遇到相關情形處理于法無據、處理方式不統一,這嚴重影響了刑事訴訟的效率和法律的嚴肅性、公正性。本文將通過剖析筆者在司法實踐中因此遇到的問題,論證恢復中止審查制度的必要性,并提出完善中止審查制度的對策。
關鍵詞:刑事訴訟 審查起訴 中止審查
一、中止審查的歷史沿革
刑事訴訟法是以實現刑法為目的[1]。刑事訴訟活動的目的之一就是以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部門對刑事案件審查起訴的職能和活動是建立在犯罪嫌疑人處于檢察機關的有效控制之下這個前提基礎之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若不能及時到案,刑事訴訟活動就無從進行。因此中止審查在刑事訴訟活動中是保障訴訟效率和程序公正的有效途徑。
刑事訴訟的中止,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由于發生某種情況或某種障礙影響訴訟的正常進行而將訴訟暫時停止,待有關情況或障礙消失后,再恢復訴訟的制度。”[2] 最高人民法院在1957年、1983年和1988年三次批復都列舉了導致訴訟中止的具體原因,主要有兩種情形:一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在審理過程中患重病或精神病發作;二是取保候審的被告人在法院審理期間潛逃。但我國在后來制定的刑事訴訟法中卻沒有吸收和體現最高人民法院的三次批復精神,直至延續到1997年才有所改變。1997年1月,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人民檢察院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則(試行)》的相關條文中對刑事訴訟中止種類、條件和程序等作了具體而明確的規定,認為刑事訴訟中止的種類主要有中止偵查、中止審查、中止審理三種,不同種類的刑事訴訟中止有不同的中止原因。之后,該《規則》在1998年第一次修訂后,仍對刑事訴訟中止的規定予以沿用。
二、現狀及存在問題
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僅在第二百條對中止審理作了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也繼續保留了中止審理的規定。但與此相反的,新《刑事訴訟法》并沒有關于中止審查起訴的相關規定,意味著沒有法律授權檢察機關可以決定中止審查起訴。同時,新修訂的《刑事訴訟規則(試行)》刪除了原第273條關于中止審查的規定,但并未同時規定遇到類似問題的解決辦法。這就導致當前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過程中,一旦遇到犯罪嫌疑人不到案的情況,就沒有了有法可依的對策。[3]
以筆者所在的基層檢察院為例,2013年辦理取保候審的案件為187件194人,其中辦理完取保候審手續后第一次聯絡不到案的為8件8人,占全部取保候審人數的4.28%。在這當中,因私自變更聯系方式無法聯絡后通過公安機關、家屬聯系到案的為4件4人,私自離開取保候審地外出的為1件1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逃竄作案后又被公安機關抓獲的為3件3人。雖然犯罪嫌疑人最終到案,但是筆者深刻感覺到,在案多人少的基層檢察院,因為中止審查制度的缺失導致此類案件浪費了有限的司法資源,極大的降低了審查起訴工作的效率,同時也埋下超期辦案的隱患。在實踐中,檢察機關不得不變通采用退查或建議公安機關撤案的辦法予以應對,但是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是有犯罪事實存在,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的案件。很顯然,退回補充偵查并不適用于犯罪嫌疑人潛逃或者喪失訴訟行為能力的情形。同時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案件進入到審查起訴階段后,人民檢察院只能依法作出提起公訴或不起訴的決定。實踐中大量適用的建議撤案,由于沒有法律依據,超越了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缺乏必要的監督,這些都極大地影響了司法的權威性和訴訟的嚴肅性。
三、對策和建議
筆者認為,應當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案以及修訂《刑事訴訟法規則》的方法,恢復中止審查制度,使司法實踐有法可依。同時,針對舊《刑事訴訟規則》規定的中止審查制度存在的缺陷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完善。
(一)、明確中止審查制度中"患有其他嚴重疾病"的認定標準
(責任編輯:夢晶)
通過修訂《刑事訴訟規則》對“其他嚴重性疾病”的范圍應做出明確規定。建議只有嚴重削弱犯罪嫌疑人的表達、 理解能力導致無法參與刑事訴訟活動的才能納入其他嚴重疾病范疇。同時,建議參照人身傷害或者精神病醫學鑒定的相關規定,僅限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鑒定。人民檢察院對醫院出具的治療診斷書有疑問的,可以要求重新診斷或者另行委托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醫院重新診斷。 (二)、嚴格中止審查制度的監督 檢察機關決定中止審查后,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及時將中止審查決定書達送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害人近親屬和公安機關。對檢察機關中止審查的決定有異議的,當事人和公安機關可以向作出決定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要求重新審查或撤銷中止審查決定。上一級檢察院應當在7日內對是否同意中止審查對申訴人予以書面答復。 (三)、規范恢復審查的啟動程序 中止審查事由消失, 檢察機關可以依職權恢復審查;同時,公安機關和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專門治療監管的醫療部門,可以要求或者建議檢察機關恢復審查。對于檢察機關無理由拒不恢復或逾期未啟動審查程序的,公安機關、當事人或者專門治療監管的醫療部門可以向作出決定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出控告,要求啟動恢復審查程序。 (四)、完善中止審查的后續處理措施 因犯罪嫌疑人在潛逃而中止審查的,檢察機關應當在中止審查的同時,根據犯罪嫌疑人潛逃的事實,移送偵查監督部門作出逮捕決定,通知公安機關執行,必要時要求公安機關進行通緝;因犯罪嫌疑人患病,喪失訴訟行為能力而中止審查的,由檢察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強制醫療,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押,應當變更強制措施,對其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如果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期滿,犯罪嫌疑人仍然不能參加訴訟的,應當解除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繼續由專門醫院對其實施約束性醫療。[4] 參考文獻: [1] [日本]田口守一著,張凌、于秀峰譯:《刑事訴訟的目的》,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1年4月第一版增補版,第28頁。 [2] 陳光中主編:《刑事訴訟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228頁。 [3]羅文劍著:《中止審查制度廢除后非羈押犯罪嫌疑人不到案的應對策略》http://luowenjian520.fyfz.cn/b/746691。 [4] 張衍路;陳貴玲;付志剛著:《刑事中止審查制度的恢復與完善》,《中國檢察官》2014年第06期,第37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