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反映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簽訂租賃協議手段,騙取反映人的信任,之后糾結社會閑散人員欺壓反映人,毆打商戶,欺行霸市,強取豪奪,強買強賣等不法行徑,給反映人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給社會造成嚴重的不良影響,其行為涉嫌嚴重破壞社會管理秩序構成犯罪,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保護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山西太原市晉源區一民營企業負責人張某新日前致函上級有關部門反映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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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份題為《涉黑涉惡違法情況反應》的書面反映材料中,張某新陳述了事情經過:我叫張某新,男,1966年9月出生,漢族,系山西省太原市晉源區一民營企業負責人。2016年,我(反映人)租用太原市晉源區南堰村村民辛某晉的場地作為倉庫使用,與被反映人王某春的場地緊鄰。2016年年初,王某春將現代木材市場兩畝空地租給我。2017年6月,王某春來找我,要去看一塊原屬于現代駕校的練車場的場地,王某春聲稱村里要把這塊二十畝的土地全部租給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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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了一段時間,王某春提議要把這二十畝土地以一年50萬元租給我。2017年7月7日,我與被反映人王某春簽訂《租賃協議》,由我租賃被反映人位于現代木材市場以西、現代駕校以北南堰村的地段,租賃期限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止,租金每年50萬元(每年分兩次支付,每次付半年租金)。
承租該土地后,我開始建設臨時物流倉庫。施工月余,我按照協議規定,分兩次共交給王某春半年的租金25萬元,以郭某兒(小名,南堰村人)為首的團伙,私自拆除我已建設好的1500多平方米的倉庫以及占用未建設完成的土地,自行建設2棟3層樓房,并要求我投資入股建設。我了解到近期此地段將要被國家征用,所以拒絕他們的入股要求。此后郭某兒便開始以本地人的優勢來驅逐、騷擾我,強行霸占我經營的市場,派人入住門衛室,并通知各商戶,市場由他管理,且對各商戶強行檢查,要求商戶與他簽訂新合同,并且收取租金。而王某春實際是租賃郭某兒等人的土地,明顯被反映人之間存在相互勾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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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5日,王某春與我又簽訂了《場地租賃協議》。協議約定,我承租南堰村南新九州家具城以南、舊晉祠路以西、現代駕校以北的土地,共計5.3畝,租賃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租金每畝55000元。協議簽訂之后,我于2018年1月5日向王某春支付了124308元的租金,于2018年6月28日支付了145750元的租金,已經完全履行了自己的合同義務。我于2018年1月17日開始動工新建庫房,共計投入20多萬元,計劃新建庫房1000平方米,已經完工的600平方米左右庫房同時出租,余下400平方米庫房于8月份開工。在此期間,王某春指使被反映人郭某毛妨礙我庫房的建設和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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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節過后,在沒有辦法的情況下,我向轄區派出所報案,派出所指派梁隊做了筆錄。之后向派出所了解,報案材料已經轉交給區公安分局打黑辦。在等待消息無望的情況下,我向中央督導組反映了此事。九月,分局通知做了筆錄,并征求了我的意見。九月下旬,我接到了刑警中隊的電話,又去做了筆錄。但從八月份開始,郭某毛對我后面租賃的兩畝地進行無端騷擾,首先把其中兩戶租戶強迫遷到王某春的庫區庫房,又強行用木材堵門,并告知租戶庫房馬上就是王某春和郭某毛的,不要交租金。翻墻盜取腳手架一套,對著值班室小便,盜取現場的建庫房材料等,把門撬壞,盜取值班室的用品、工具和值班記錄等,堵住鎖眼,不讓值班的人員進值班室。后面這段時間更加明目張膽,在這期間我向110報警,接線員告訴這屬于經濟糾紛。在這個時候,王某春索要下一年的租金,在此土地使用權無法保證的情況下,我根本不可能繼續交納租金。后王某春于2019年1月9日到晉源區法院提起訴訟,案號為2019晉0110民初268號。2019年4月10日,晉源區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判決書,駁回了王某春要求我騰房及繳納租金等訴訟請求,王某春并未提出上訴。2019年春節后,我將相關涉黑涉惡材料舉報至區公安局。2019年3月,區刑警隊通知我做筆錄,目前該案件仍在偵查當中。
綜上所述,被反映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簽訂租賃協議手段,騙取反映人的信任,之后糾結社會閑散人員欺壓反映人,毆打商戶,欺行霸市,強取豪奪,強買強賣等不法行徑,給反映人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給社會造成嚴重的不良影響,其行為完全符合我國刑法第226條、第293條、第274條、第275條的規定,涉嫌嚴重破壞社會管理秩序構成犯罪,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保護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繼續履行雙方簽訂的《租賃協議》及《場地租賃協議》并賠償反映人庫房被占用期間的所有經濟損失。
(責任編輯:海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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