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傳媒聯盟-福建】訊:近日,晉江市公安局經偵大隊破獲一起職務侵占案件,受他人雇傭當銷售員的姚某,一直做著“當老板”的發財夢,以為自己的頭銜有“經理”二字,自己就是公司的老板,就可以隨意挪用、侵占公司貨款,并理直氣壯地說這是“合作的分紅”
2015年9月底,許某經營的食品公司因業務擴張需要,經朋友介紹,聘請了有多年食品行業銷售經驗的姚某(男,40歲,寧德人),任命姚某為“區域業務經理”,每月工資四千元人民幣,主要負責廣東、湖南、湖北等地的食品銷售業務。姚某并未與許某或公司簽訂任何“合作合同”,也未以任何形式入股該公司。 2015年10月至12月間,姚某陸續賣出了不少該食品公司的貨物,并從客戶李某、農某、謝某處收到了貨款共計十八萬元人民幣。姚某認為自己既然是“經理”,就是公司的老板,銷售這些貨物靠的是自己的能力,僅上交公司三萬元作為“成本”,其余十五萬元作為自己的“分紅”所得,沒有上交公司。許某發現姚某“只出貨,不收錢”,十分焦急。在許某的多次催收下,姚某又歸還了九萬元貨款。剩余六萬元貨款,在未經公司老板許某同意的情況下,姚某據為己有,并將這六萬元稱為是與許某合作的“分紅”占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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