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20日,由中國采購與招標網、中國名企排行網主辦的“2019中國全過程工程咨詢高峰論壇”在北京西國貿大酒店舉行,六和溫州所李雪品律師、鄭德榮律師應邀參加了此次論壇。 ![]() “2019中國全過程工程咨詢高峰論壇”系由中國采購與招標網、中國名企排行網主辦的工程招投標領域的高峰論壇,已連續舉辦了13屆,成為中國工程建設特別是招投標領域的風向標。本次論壇邀請了中國招標投標協會副會長袁炳玉、中國投資協會副會長兼秘書長張永貴、中國采購與招標網總裁朱建元等建設工程領域的知名人士。會議議題包括招標代理機構轉型升級參與全過程工程咨詢的探討、FIDIC理念在我國全過程工程咨詢中實踐探討、全過程工程咨詢中的法律問題的探討、工程監理公司轉型升級參與全過程工程咨詢的探討等。 本次論壇上,六和所因在建設工程領域法律服務中的優良表現,特別是在PPP、EPC及重大工程訴訟領域業績突出,被評為“2018年度中國全過程工程咨詢專業律師事務所10強”。 ![]() 六和溫州所李雪品律師作為嘉賓在“全過程工程咨詢中的法律問題的探討”一環節參與研討相關法律及行業發展問題(發言整理稿附后),并獲得“2018年度中國德才雙馨工程律師”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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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中國全過程工程咨詢高峰論壇” 李雪品律師發言內容
各位尊敬的來賓: 大家好。很高興有機會和大家分享我對工程全過程咨詢的理解,同時站在律師角度對可能涉及的法律問題與大家一起探討。主持人袁華之律師前面介紹時說,雪品律師年輕但對全過程咨詢有深入的研究,謝謝袁律師的褒揚,但說實話,對于工程全過程咨詢的法律問題,我還真的沒有系統地研究過,本來準備與大家分享的課件,也是側重于“工程總承包模式下的全過程法律服務”。今天,聽前面嘉賓的發言并結合今天的主題,在短短的十分鐘時間,我想簡要談談自己對工程全過程咨詢的認知。 首先,作為咨詢行業,無論是工程類還是法律類的,首先要解決的是客戶及其訴求問題。那么,工程全過程咨詢的服務對象到底是誰?毋庸置疑,工程建設單位也就是我們通常說的業主是主要服務對象,為什么說是主要而不是就限定為建設單位呢,我個人理解與業界有些不一致。有一種模式或可能性,就是PPP(+EPC)、EPC+F等模式下,總承包商承擔了項目包括投資、建設甚至運營在內的主要風險,故對于項目的投資效益、資金回收承擔一定的管理義務,則其對廣義上的“全過程咨詢”服務產生了訴求。所以,從深度的可研、項目管理入手的全過程咨詢,委托方可能是投資人,從設計入手的全過程咨詢,委托方可能為工程總承包單位,不能一概而論。 關于服務訴求,工程全過程咨詢主要解決服務對象的某項或全面的工程咨詢訴求,目前來說市場上轉型主體主要為設計、造價或監理單位。需方對于全過程咨詢的訴求及付費能力是推動這個行業發展的根本動力。本來,作為業主可以將勘察設計、監理、造價、投融資咨詢及BIM技術咨詢分開委托不同的機構,類似于我們傳統的平行分包模式,那么現在國家政策層面為什么要推進全過程咨詢,將所有的咨詢服務打包給一個人,或打包給若干個人,其宗旨只有一個,那就是將“全生命周期”的理念貫穿工程始終,最終達到減少工程風險、提高工程效益的目的。那么,將所有雞蛋放在同一個籃子里對于委托方來說是需要勇氣和智慧的,這里可能存在專業技術風險和市場道德風險。所以,我個人認為EPC、PPP及細分專業性較強的項目才有可能需要提供全過程咨詢。 其次,從工程全過程咨詢過程中的文本規范性角度給大家介紹一下國內現狀。2018年3月23日,住建部發布《關于推進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同時發了一個《工程咨詢服務協議書》范本征求意見稿,而如今,指導意見已經正式出臺,但合同范本還在征求意見階段,我個人感覺該協議書略顯粗糙,大量借鑒了監理合同中的內容,而與目前全過程向前、向后延伸的現狀不符。所以,我個人理解,對于合同范本之類的東西,在中國國內工程全過程咨詢行業處于初探期,還是要以柔性政策為原則,不應過度強調合同范本的統一適用,而且,在各項專業咨詢可排列組合的前提下,似乎也沒有辦法歸一。但為了規范市場,我國各地也相繼出臺了一些文件,如2018年2月,湘建設(2018)17號文《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全過程工程咨詢工作試行文本的通知》推出了招標文件試行文本、合同文件試行文本、服務試行清單。在此之前,上海、深圳也推出了《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合同示范文本》。2019年5月14日,浙江省全過程咨詢與監理管理協會制定發布了《建設項目全過程工程咨詢企業服務能力評價辦法(試行)》,采用總分100分標準,給服務企業打分。之所以說難以在全國層面對合同文本進行規制,還有第二個問題就是計費標準及如何計費問題。在一個相對閉合的咨詢范圍的前提下,才可能考慮正常的、附加的和額外的服務。目前,征求意見稿是用附件A來限定工程范圍,但放在“全生命周期”角度考慮咨詢范圍,目前還是難以限定。所以,若確需一個范本,建議以FIDI(白皮書)《業主/咨詢工程師服務協議書范本》為基礎,區分單一及聯合體模式進行文本制定。 最后,講一講工程全過程咨詢中的幾個法律問題。第一,全過程咨詢是否必需招投標?依據發改委16號令,符合建設工程合同范圍的(勘察、設計、監理)項目,達到必須招投標標準的,則應當進行招投標。其他不屬于建設工程范疇的,如投資咨詢、項目管理咨詢、BIM咨詢則視服務對象的性質而定,政府方的,適用政府采購法標準,民資的沒有約束。大家都知道,招投標流程對于市場選擇有公開、公平的一面,但也可能存在低價競爭的風險,想用低價來購買一個轉型升級的咨詢服務幾乎是不可能的,那么,若全過程咨詢用工作內容及服務價款的疊加而大量進入招投標領域,是否對推動全過程咨詢行業發展不利?這是個問題,但對策可以慢慢想,如可以“1+N+X”的模式,這個1就是我們所謂的核心咨詢業務,可以是設計、監理,N是非核心且不屬于需要進入招標流程的項目,如BIM、造價、投資,X我們可以稱之為增資服務,如法律、融資等服務。這樣的話,可以有效規避招投標的限制。第二,根據不同的咨詢模式,講一講總、分包、聯合體模式中的法律問題。全過程咨詢服務可以以總分包模式開展,也可各專業咨詢機構以聯合體的模式開展。總分包模式下,哪些內容可對外分包,會影響合同效力。根據《合同法》分則的合同類型來分類,建設工程類合同,如勘察、設計的分包,總包單位要與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如果屬于委托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則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咨詢方采用聯合體模式,則聯合體對外承擔連帶責任,內部再以聯合體內部協議的方式約定具體分工和責任。 由于時間有限,最后一句,工程全過程咨詢從技術服務到平臺融合到資源整合是一個逐步推進的過程,這個過程,有在座的各位參與很重要,有法律人參與,會更好!謝謝大家! (責任編輯:海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