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我弟曾谷民(在農村)位于湖南婁底市婁星區蛇形山鎮的面積為178平米的祖屋,被鄰居以占有地基為目的,趁弟因故出門之機叫人用推土機強行推倒,為此訴至婁星區法院請求恢復原狀,卻被判駁回訴求,上訴至婁底市中院仍維持原判,問題無法解決。為此請貴媒體給予呼吁,以糾正這種錯誤。”在湖南長沙工作的曾先生致函媒體反映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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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證
我家位于湖南省婁底市婁星區蛇形山鎮新紅村柏樹組。2010年、2012年母親、父親先后去世,我和弟弟依法繼承房屋。房屋面積178平方米,共七間,有房產證書(1993年1月20日頒發,面積、四至清晰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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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倒前的房屋外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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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倒后的房屋地基及未推的雜屋
父親過世后,鄰居曾某梅先后找到我和弟弟,要求購買我家祖屋。考慮到父母生前的一再囑托:祖屋不能賣!同時也是我們兄弟出生和成長的地方,對祖屋懷有深深的眷戀。所以每次我們都斷然拒絕了他的要求。沒想到曾某梅懷恨在心,居然趁我和弟弟一家不在的時候,伙同胡某良,公然在光天化日之下,罔顧鄉情,藐視法律,將我家的房屋推倒毀滅,直至磚、瓦、木料及屋內所有設施無蹤。
面對如此膽大妄為、猖狂囂張之舉,我和弟弟只好把全部希望寄托在至高無上的法律上,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恢復原狀。不承想,希望變絕望。一審法院在有房產證的證據面前,以沒有外形圖為由駁回恢復原狀的訴訟請求。二審法院在我遞交了新的重要證據(房屋完整視頻)的前提下,又以沒有文字說明為由不予承認,繼續維持一審判決。
我的父母都是老實巴交的農民。50年代父親從祖輩處繼承了兩間半房,在往后的歲月里,父親和母親一道艱苦努力,辛勤勞作,一磚一瓦慢慢添置,才有了今天的7間房子。這7間房子凝聚著祖輩、父輩幾代人的心血和汗水,也承載著我和弟弟生活、成長的點點滴滴。我們不賣祖屋,也是“不忘初心,牢記使命”的家國情懷與親情傳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3條規定,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明確規定:公民的房屋是公民個人的合法財產,可以作為遺產予以繼承。《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36條規定,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請求修理、重做、更換或者恢復原狀。本案中,受害人合法繼承的房屋是被侵害人惡意毀滅的,試問,受害人不請求恢復原狀,如何體現其繼承權?如何實現《憲法》《繼承法》《物權法》對受害人的法律保護?
法官審理案件的過程,就是憑證據還原現場,憑證據認定事實,憑事實(證據)準確適用法律,進行公正判決,最大限度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然而,令人十分不解和遺憾的是婁星區、婁底市一審、二審法院卻違背事實,漠視受害人的合法訴求,作出嚴重錯誤的判決。這不僅是對上述不法行為的偏袒和包庇,同時也間接鼓勵了惡意侵權的不良社會風氣。我家完好祖屋被惡意推倒毀損,在當地產生了極壞的社會影響,完全顛覆了人們的是非觀念,無情摧毀了百姓對法治的信心與信仰。
在我國廣大農村,每年因為宅基地以及建房導致的矛盾糾紛不計其數,而上述兩法院的這種判決,無異于告訴那些有相鄰關系矛盾的人,只要我看你不順眼,我就可以直接推倒你的房子,反正你告狀也無門,法院也不會允許你恢復原狀。這樣只會進一步破壞相鄰關系,進一步激化相鄰矛盾,給社會穩定造成巨大隱患。
英國哲學家培根說過:一次不公正的審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因為犯罪雖然是無視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則毀壞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大家還記得,南京彭宇案“你不誤傷他,就不會送他上醫院”的判決結果,直接導致全國范圍內“碰瓷”行業的興起,讓善良的公民“對救死扶傷”產生恐懼,該判決被稱為對社會良知的一次毀滅性打擊。
法律是社會道德的底線,法院是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的最后一道屏障,法官是社會公平正義的守護神,應當注重司法公正裁判對社會主流道德取向的引導作用,要把正確的價值判斷和社會主流價值觀有機融入到司法裁判的全過程。
我和弟弟已經依法遞交了再審申請。請求按照審判監督程序,依法再審,撤銷婁星區、婁底市一審、二審的錯誤判決,改判支持我們恢復原狀的合理、合情、合法訴求,維護法律的崇高尊嚴,拯救人民群眾對法律的信仰。
我們相信,在“不忘初心、牢記使命”的主題教育推動下,在中央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嚴峻形勢下,法院作為法律機關同時也是政治機關,在案件再審過程中真正體現政治意識,法治意識,公平正義意識。以實際行動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的重要講話精神。
來源:中新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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