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傳媒聯盟 據 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財經頻道(記者:許順喜 河南青年報記者:任安廣)報道,“王聚昌同志十五年前就率先提出了“明星代言廣告” 問題,并一直跟蹤研究,有關成果得到總局、省、市有關部門的頒獎肯定,值得充分頌揚這種敏銳思考、敢于創新的作風和精神。”日前,安陽市工商局在貫徹學習新修訂的《廣告法》中,對安陽市工商局宣教科、安陽市優秀青年社科專家王聚昌同志為廣告法的修訂做出的貢獻進行表彰。 一、率先發現問題,提出加以規范觀點,在把“廣告代言人”納入《廣告法》調整范疇上發揮了拋磚引玉的作用 2001年,王聚昌在廣告理論研究和監管實踐中就發現了廣告中形象代言存在的很多問題。2002年8月14日,在《中華時報整頓和規范市秩序周刊》發表了《對用個人形象做商業廣告的思考》;同年9月,在河南省原經濟貿易委員會主辦的《創新科技》雜志第九期發表了《關于商業<形象大使>的理性思考》;11月16日,在《中國工商報》發表了《形象代言也要有規矩》等文章,拋磚引玉,引起眾多廣告專家、教授、學者和社會對該觀點的關注和贊同。僅在《中國知網》上顯示,就有100余名教授、專家、學者,在課題研究和論文撰寫等方面參閱、借鑒或引用了“形象代言也要有規矩”觀點。 二、研究成果得到權威部門的肯定,在把“廣告代言人”納入《廣告法》調整范疇上,發揮了奠定基礎作用 2005年,王聚昌以“應把形象大使納入《廣告法》調整范疇”為課題,上升到立法角度進行研究,形成研究成果,得到了國家工商總局、中國工商行政管理學會等權威部門和研究機構的肯定。 2006年,國家工商總局把《試述應把“形象大使”納入<廣告法>調整范疇》的研究成果分別掛在國家總局網、工商chufang研究工作網的熱點問題、經驗交流、監管交流等欄目,供系統干部學習參考,開闊思路。在“紀念《廣告法》實施十周年”有獎征文中獲優秀獎,收錄《<中國工商管理研究>有獎征文獲獎文集》(2006年卷)。2006年在河南省工商系統開展的讀書征文活動中獲得優秀論文三等獎;2006年被評為安陽市社會科學右列優秀成果;2002年,在河南省第二屆優秀科技作品評比中,《關于商業<形象大使>的理性思考》論文獲得二等獎等。國家廣告監管權威機關和廣告研究機構的肯定,為把“廣告代言人”納入《廣告法》調整范疇,奠定了基礎。 三、研究成果形成熱點焦點話題,為把“廣告代言人”納入《廣告法》調整范疇,起到了推波助瀾作用 多年來,王聚昌抓住“廣告代言人”在廣告活動中存在的問題,緊追不放,極力向新聞界和相關單位投稿反映、介紹說明“應把形象大使納入《廣告法》調整范疇”的研究成果內容,得到眾多新聞媒體重視、贊同和鼎力支持。《新華網》、《人民網》、《新浪網》、《中國新聞報道網》、《中國消費者協會網》、《中國民生法制網》、《中華廣告網》、《華文報刊網》、《行資料-廣告檔案網》、以及省內外的《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網》、《河南工商行政管理》雜志、《大河網》、《大洋網》、《中國西部法制網》、《廣西新聞網》等200多家網絡媒體以新聞、傳媒研究、理論探討、經驗交流等形式給予宣傳報道,助推了社會的呼吁高漲,促進了把“廣告代言人”納入《廣告法》調整范疇的進程。 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新的《廣告法》,明確將“廣告代言人”納入了調整范疇。在“廣告代言人”這項內容修訂上,王聚昌做出了積極貢獻。 網上新聞聯接: 搜狐網l http://mt.sohu.com/20150615/n415048318.shtml 時代紀實新聞網http://www.sdnewshk.com.cn/s/2015/shichang_0615/10242.html 每日時訊網http://www.mrsxw.com/html/2015/difang_0615/9340.html 中國新聞采編網http://chinanpn.com/article-853713-1.html 人民中國網http://www.rmzg.org/detail.asp?id=8597 俺家經濟文化http://www.rmzg.org/detail.asp?id=8597 中國傳媒聯盟 糾錯QQ:2230587892 (責任編輯:夢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