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公告》(2013年40號公告)(以下簡稱40號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境內機構和個人(以下稱備案人)向境外單筆支付等值5萬美元以上(不含5萬美元)服務貿易等項目下有關外匯資金,僅需向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進行稅務備案后即可對外支付,此舉極大方便了境內機構和個人對外付匯,但同時也存在著較大的稅務風險。為使境內機構和個人更好地了解稅務風險,根據稅收法律法規,現將對外支付過程中涉及的稅務風險告知如下: 一、未履行稅收法律義務風險 40號公告的施行簡化了對外支付手續,但支付程序的變化并不改變扣繳義務人辦理扣繳稅款登記和法定源泉扣繳稅款的義務,也不改變非居民企業辦理稅務登記和申報繳納稅款的義務,扣繳義務人和非居民企業應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到主管國稅機關(企業所得稅為地稅管轄的到主管地稅機關)辦理合同備案(報告)和登記手續,并按時申報繳納稅款。 扣繳義務人和非居民企業未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合同備案(報告)和登記手續的,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規定數額的罰款。扣繳義務人未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扣繳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非居民企業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二、未按規定申報繳納稅款風險 扣繳義務人和非居民企業應根據稅收法律法規和業務實質,準確判斷是否發生納稅義務并自行計算申報繳納稅款。《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以下簡稱《備案表》)上本次付匯金額原則上應為扣繳稅款后(居民企業簽訂包稅合同除外)金額,且包括應在主管國稅機關、地稅機關繳納的相應全部稅款。對于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對于扣繳義務人和非居民企業不能準確判定是否發生納稅義務情形,在備案人對外支付前可口頭或書面提請主管稅務機關對合同或協議進行納稅判定,避免發生適用法律不正確或對納稅義務判定不準確而產生稅務問題。 三、未準確填報資料風險 備案人在主管國稅機關辦理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時,應確認提交資料齊全、《備案表》填寫完整且屬于40號公告應進行稅務備案的情形。備案人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付匯審核手續時,外匯指定銀行主要審核合同號、本次支付金額與合同金額邏輯關系、本次支付金額與付匯金額是否一致三項內容。備案人應準確填寫《備案表》并報送相關資料,避免因填報信息不準確或資料不齊全影響對外支付進度。 特此告知。 (責任編輯: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