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八大以來,建設法治中國成為時代強音。黨的十八大報告強調:“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體學習時講話要求:“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要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十八屆三中全會指出:“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社會矛盾。”“法治精神”、“法治思維”、“法治方式”三個關鍵詞成為法治中國建設主題曲中閃亮的音符。
在“12·4”全國法制宣傳日來臨之際,記者采訪了多位專家學者,探究這三個關鍵詞的深刻內涵和時代意義。
弘揚法治精神應從六方面著力
法治精神在我國并不是一個新詞匯。《管子·霸言篇》有云:“我國亦法令如牛毛矣,然曾無所謂法治精神者以貫注之,是以有法等于無法也。”
“法治精神作為法治的價值核心和法治各環節的融貫靈魂,不僅是建制的理性基礎、實施的科學指南、時事的應變法寶、共識的連接橋梁,而且有助于法體系的完善和法知識的高效習得。”中南大學法學院教授江必新認為,法治精神的內容應為規則治理與良法善治、自由人權與平等和諧、官民共治與全民守法、積極履責與制約公權、懲惡揚善與以人為本、公平正義與效率效益等六對相輔相成和相互制約的價值內核。
湖北省法學會法理學研究會秘書長廖奕認為,法治精神的實質是形成全民的法治共識和法治文化,成就“服從規則治理的事業”,它是將法的內在道德和外在道德均衡一體的實踐過程。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的不斷推進,法治精神在中國共產黨召開的兩次代表大會的報告中,又被賦予了嶄新的時代意義。
黨的十七大報告指出:“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弘揚法治精神,形成自覺學法守法用法的社會氛圍。”黨的十八大報告又強調:“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增強全社會學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識。”
廖奕說,黨的十八大報告中,法治精神不僅被明確賦予了社會主義的屬性,而且排在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之前,這個重要變化釋放出大力推進全民法治文化建設的政策信號。就當下中國而言,法治精神首先具有明確的政治屬性,社會主義法治精神的內涵不能超越國情,更不能違反實踐的真理。全面實現人民民主是社會主義法治精神的發展要求。
“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應著力于內化全民認識、尋求倫理支持、貫徹制度正義、完善利益協調、夯實政治基礎和優化反饋機制。”江必新指出。
法治思維凸顯三個特點
近年來,黨中央多次向領導干部提出和強調要提高運用法治思維的能力。
“法治思維,就是將法治作為判斷是非和處理事務標準的思維。所謂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就是用法治思維來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楊小軍指出,法治思維主要包含了五個方面的思維內容,即合法性思維、權利義務思維、公平正義思維、責任后果思維和治官治權思維等。
中國憲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莫紀宏則認為,所謂法治思維就是要在世界觀、方法論的層次上真正崇尚憲法和法律的權威,無論是做出公共決策,還是采取具體的執法措施,抑或是處理具體的法律糾紛,都必須考慮“憲法是怎么說的”、“憲法上有依據嗎”、“法律上有具體規定嗎”、“是否違反了憲法”等等這些行為的“合法性前提”。如果因為“憲法和法律上沒有明確依據”而主動放棄了某項公共決策,如果發現行為與憲法和法律的規定明顯不一致而自動終止,如果發現法律文件與憲法和法律的規定相違背而停止適用,就是法治思維在發揮作用。
莫紀宏說,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法治思維概念,真正抓住了依法治國的精神實質。法治思維至少凸顯了三個特點,即法治思維必須通過法制宣傳教育的方式逐漸養成;法治思維是與法治方式緊密聯系在一起的;報告對領導干部提出法治思維方面的要求是與提高領導干部的實際能力緊密聯系在一起的。
法治方式的內涵就是維護憲法法律權威
誠如莫紀宏所說,與法治思維緊密相連、相伴而生的是法治方式。那么,究竟什么才是法治方式?
莫紀宏認為,所謂法治方式其核心的概念是“法治”,是要將憲法和法律真正置于各項權力之上,憲法和法律在日常生活中必須有絕對的權威,任何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應歸于無效。憲法法律至上是法治方式的核心內容。
“法治方式強調‘依憲治國’,憲法之外的任何言論都不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更不能限制憲法或者是否定憲法。”莫紀宏指出,法治方式的最高價值要求就是“依法不依人”、“憲法‘之上’、‘之外’無法存在”、“憲法是最高行為準則”,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的權威,更不得隨意違反憲法,或是持有“違法不違憲”的錯誤主張,在事實上將憲法高高掛起,使根本大法成為“根本空法”,讓憲法所規定的“基本權利”成為事實上的“基本無用的權利”。
莫紀宏說,黨的十八大報告將法治方式提升到治國理政的方法論層面予以高度重視,必將會從根本上扭轉領導干部對待法治價值的態度,并通過不斷的學習和實踐,在日常工作中達到靈活自如地運用法治方式來解決各種復雜和重大問題的狀態,形成良好的法治素質和依法治國的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