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取消農業水利工程水費的調查與建議
時間:2014-10-17 08:58
來源:中國經濟傳媒網作者:朱新山 王錫鑾
中國傳媒聯盟 據 中國經濟傳媒網 訊: 目前我國農民負擔中除“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外,面向廣大農民收取的只有“農業水利工程水費”一項了,廣大基層干部群眾意見較大,強烈要求盡快取消“農業水利工程水費”。

中國傳媒聯盟 據 中國經濟傳媒網 訊: 朱新山 王錫鑾
目前我國農民負擔中除“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外,面向廣大農民收取的只有“農業水利工程水費”一項了,廣大基層干部群眾意見較大,強烈要求盡快取消“農業水利工程水費”。對此,我們結合工作實際,就農業水利工程水費的收費依據、主要用途、收費現狀及面臨的困難進行了調查,提出了取消農業水利工程水費,實行財政轉移支付的改革建議。
一、農業水利工程水費征收現狀
1、收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規定第五十五條規定:“使用水工程供應的水,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供水單位繳納水費。供水價格應當按照補償成本、合理收益、優質優價、公平負擔的原則確定。具體辦法由省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制定” 。2008年江蘇省物價局、江蘇省水利廳聯合發布的《江蘇省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實施辦法》規定:“水利工程實行有償供水,取用水戶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向供水經營者繳納水利工程水費”。
2、收費原因、種類及用途。從收費原因來看,供水管理單位為向用戶提供用水,要建設攔、蓄、引、提、抽等水利工程設施,消耗大量的人財物;在運行過程中,要對工程進行維修養護與更新改造,支付管理人員工資及其他費用,這些費用要通過收取水利工程水費得到補償,以保證供水生產持續進行。從水費種類看,主要有農業、工業、水力發電、水產、自來水廠、船閘等種類,其中農業用水收費則是廣大農村干群所說的“農業水利工程水費”。從水費用途看,農業水利工程水費主要用于彌補水利工程建設、運轉維護、更新改造、管理人員工資及其他費用,取之于農,用之于水。從各地具體情況看,由于征收單位不同,農業水利工程水費使用與分配方式也不盡相同,基本上是征收額部分上解縣區,部分留給鄉鎮水利部門,部分留給灌區管理所(水庫管理所)作為運行管理補償費,部分給予代收鄉鎮政府一定比例的手續費。
3、收費標準及征收情況。以我市為例,農業水利工程水費執行2000年標準。2000年市物價和水利主管部門根據省政府66號令、省物價局、水利廳《關于調整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的通知》(蘇價工〔2000〕142號、蘇水經〔2000〕7號)的規定,經市人民政府同意,水價調整為:稻麥田每畝每年12元,旱田每畝每年3元,經濟田每畝每年9元,池塘養殖每畝每年25元,湖蕩河溝養殖每畝每年7.5元。全市稻麥田面積約為160萬畝,旱田面積約為100萬畝,經濟作物種植面積約45萬畝。從2012年到2014年的三年來,全市年均征收農業水利工程水費2200萬元左右,實際應征數額為2500萬元左右,年收費到位率在90%上下浮動。如果扣除養殖水面,只按耕地面積計算,折合為畝均實收7.2元。
二、征收農業水利工程水費面臨的困難問題
農業水利工程水費的征收涉及千家萬戶,收費的矛盾多樣,農業稅取消、種田補貼發放后,農戶對繳納農業水利工程水費更是不理解、不支持,征收難度越來越大,僅靠鄉鎮水利部門人員是不可能完成這一面廣量大的任務。水利部門積極改革征收辦法,有些是委托鄉鎮水利站計收,有些是灌區管理所執收,有些則是委托鄉鎮政府部門代收,即使如此,也是難以為繼。據調查了解,本世紀初稅費改革前,農戶征收率達到80%以上,隨著農業稅的取消、惠農政策的實施,農戶征收率越來越低,目前不足20%,大部分靠行政攤派,由村集體籌資墊付,很多村靠舉債來完成水費上繳任務,大大增加了村級集體經濟負擔,嚴重制約了村級集體經濟發展。對此,鄉村兩級基層干部很是為難,如果不強行攤派,就保證不了水費收繳任務的完成。
三、取消農業水利工程水費的對策建議
農業水利工程水費的出臺,在當時無疑具有積極意義,但隨著我國經濟實力的增強和農村形勢的變化,繼續收取該費不僅越來越難,也暴露出諸多問題,應該改變名義上向農民收取,實為村級集體負擔的局面,實行中央和省級財政轉移支付制度。主要理由有三:
1、我國已進入“新常態”階段,有能力實行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我國已成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綜合國力已經有了根本性轉變,完全具備了取消農業水利工程水費后的財政轉移支付能力。以全國耕地面積18億畝、畝均收取7.2元計算,全國每年只需130億元。
2、農業水利工程屬社會公共產品,應當由公共財政負擔。農業水利工程屬社會公共產品,參照世界慣例,我國已不宜再向弱勢群體的農民征收相關費用,靠增加農民或村級集體負擔來保障國家水利工程的建設和運轉。
3、實行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有利于化解基層諸多矛盾。一是化解基層水利部門征收之苦,有利于及時足額保障水利工程建設及運轉維護等各項經費。二是有利于進一步減輕農民負擔,控減村級債務,壓縮村級事務,減少矛盾誘發因素,促進村級組織各項事業發展。三是有利于促進基層干部依法行政,推進農村法制進程。
作者單位:中共連云港市委農村工作辦公室
(責任編輯:夢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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