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完善金融機構市場化退出機制。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國家外匯管理局局長易綱日前表示,有關部門正在制定存款保險制度相關方案,目前條件基本成熟,可以考慮抓緊出臺。
存款保險制度,是指存款類金融機構向存款保險機構繳納保險費的一種制度安排,當存款類金融機構發生經營危機或面臨破產倒閉時,存款保險機構向其提供財務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存款保險制度有利于維護銀行整體信用,有助于形成市場化的金融風險防范和處置機制。
作為一項金融制度安排,存款保險制度既需注意公平公正合理,也需注意可操作性和可持續性。目前的關鍵問題在于,存款保險機構對破產銀行負債是進行有限賠付還是全額賠付。有限賠付就是對存款進行選擇性賠付,如只賠付80%,剩下20%由銀行自身賠付;全額賠付則是對所有存款進行全額賠付。有些觀點認為,實行全額賠付更有助于保護存款人利益。
筆者認為,實行有限賠付政策才是可行之選。這是因為雖然全額賠付可以充分保障存款人利益,但易誘發銀行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行為,即風險大的銀行更愿意投保,甚至可能會為騙保而故意破產。相比來說,有限賠付能夠反向激勵銀行盡量不破產,通過增加破產成本或將部分破產成本內生化來抑制銀行破產,更利于發揮問題銀行自我修復能力,有助于保障金融系統穩定。況且即便選擇全額賠付制度,一旦發生大面積破產行為,存款保險機構能否“兜底”還值得考量,如美國在金融危機發生后,銀行機構大量破產,就使得美國聯邦存款保險機構難以支付。 為了保護小存款者的利益,我國存款保險制度可以考慮對居民或自然人存款進行全額賠付或高額賠付;對政府、企業、機構等非居民存款進行適度低額賠付;而對銀行業同業存款、內部人存款不予賠付。這能在一定程度上激勵信息充分的銀行間相互自律型監管,防止破產銀行利用內幕信息或利益串通傾軋中小存款人利益,也是許多已將存款保險制度付諸實施的國家的有效做法。 (責任編輯: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