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報訊 (見習記者/王子威 記者/羅麗娟) 10月28日,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民眾鎮黃明興“殺嬰案”作出一審判決,判定被告人黃明興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數人經濟損失共計103918.11元,駁回原告數人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后,黃明興沒有表示是否提起上訴,但拒絕在宣判筆錄上簽字。 據了解,2013年3月5日上午10時許,被告人黃明興吸毒食品后攜帶砍蕉刀、界紙刀和剪刀各一把到中山市民眾鎮上網村被害人楊某文家中,以找楊某文為由,強行將楊某文一歲的小女兒小思(化名)抱至北則五街30號門前,經被害人陳某好等人勸說后將小思(化名)放下,陳某好拉小思(化名)離開時,被告人黃明興突然用砍蕉刀猛砍小思(化名)頭部及被害人陳某好面部、頭部,致小思(化名)當場死亡,陳某好受傷。 被告人黃明興又到上網村北則六街,找到在該處打麻將的被害人楊某文,持砍蕉刀連砍楊某文頭、面部,被他人制止后丟棄砍蕉刀逃離。隨后被告人黃明興又來到浪網大道被害人周某嬌家中,用周某嬌廚房內的菜刀猛砍周某嬌及其懷中二個月的嬰兒小軍(化名)頭部,致小軍(化名)當場死亡,周某嬌受傷。作案后,被告人黃明興向公安機關投案。 經中山市公安局法醫鑒定:被害人小思(化名)、小軍(化名)均符合被他人用銳器砍擊頭部致開放性顱腦損傷死亡,被害人陳某好、楊某文、周某嬌損傷已達輕傷。 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后認為,被告人黃明興無視國家法律,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二人死亡,三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鑒于其犯罪性質惡劣,手段殘忍,后果嚴重,主觀惡性極大,其自首情節仍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明興的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某文等造成了經濟損失,依法應予賠償。
(民眾“殺嬰案”主犯黃明興判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