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媒體聯盟☆gjtvzb湖南2018年8月31日訊(記者賀志堅)湖南省湘潭縣河口鎮涓水村顏水明于2012年11月間未經任何單位批準擅自占用鄰組一孤寡71歲娭毑楊立枚的曬谷坪一大半違法建房十間,嚴重影響楊立枚老人的出行通風采光。在2012年11月30日楊立枚立即向河口鎮政府報告,經無數次要求政府解決查處,河口鎮政府才于2014年4月28日下達告知書,說什么組織了調解,因各執己見,調解無果。2016年10月25日,2017年11月14日楊立枚無數次向各政府部門和湘潭縣國土資源局報告六年之久同樣無果。2017年12月5日楊立枚老人一紙將湘潭縣國土資源局訴至湘潭縣人民法院,經法院審理查明認為:顏水明于2012年未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手續屬擅自建房,但湘潭縣國土資源局一直未對此行為作出處罰,其行為屬拖延履行法定職責,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作出如下判決:“確認被告湘潭縣國土資源局原不履行查處第三人顏水明違法建房的行為違法。” 對此,湘潭縣國土局資源局不服判決,于2018年3月22日向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湘潭市中級法院受理后,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查明了事實,認為湘潭縣國土資源局未全面履行查處原審第三人顏水明違法建筑的法定職責,一審判決雖然認定基本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處理不當,應予以撤銷。”湘潭市中級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七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1、“撤銷湖南省湘潭縣人民法院(2017)湘0321行初字74號行政判決;” 2、“責令上訴人湘潭國土資源局在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60日內依法查處原審第三人顏水明所建違法建筑的法定職責。” 湘潭縣國土資源局行政不作為,亂作為,被判敗訴,嚴重影響國家執法機關的形象和身譽,理應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行政責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