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海南視窗海口11月12日電(記者 毛雷) 40年前,保亭一六旬老漢蔣某從其外公處獲贈兩支火藥槍用于打獵維持生計,后一直藏于家中,直至去年被當地公安機關查獲。近日,海南一中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蔣某有期徒刑三年。 2012年2月11日凌晨,保亭縣公安局民警在毛感鄉毛感村委會蔣某家對網上在逃人員實施抓捕的過程中,發現蔣某家中藏有兩支長管式火藥槍,民警當場將槍扣押,并查明兩支長管火藥槍為蔣某所有。經鑒定,兩支火藥槍均被認定為以火藥為動力的槍支,具有致傷力。2012年6月18日保亭縣公安局將被告人蔣某抓獲,蔣某如實交代了被扣押的兩支火藥槍為其一直所持有。 一審法院認為,蔣某違反我國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兩支火藥槍,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 依法作出一審判決,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蔣某有期徒刑三年并依法沒收火藥槍。 一審宣判后,蔣某不服一審判決,以其火藥槍系外祖父傳下來,原審法院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請求改判緩刑。 海南一中院經審理認為,蔣某非法持有兩支火藥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應予懲處。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屬情節嚴重,應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鑒于上訴人蔣某認罪態度較好,也沒有造成危害的后果。原審法院已考慮上述情節,在起點刑從輕判處,量刑并無不當。其請求改判緩刑理由不充分,依法不予支持。據此,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通訊員 姜國強) (責任編輯: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