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傳媒聯盟 據 贛江新聞網 訊:
劉建云當初和田淑云簽訂的買賣合同 劉建云接受媒體采訪時無奈的說:“我傾盡全家資金,又借了一些錢在南寧市青秀區商業氣息非常濃厚的金源現代城買下兩套房子。2009年由于房價上漲,我想將這兩套房屋出手轉讓,于是,在10月14日與田淑云、南寧市旺角房地產咨詢有限公司三方簽訂了《房地產買賣經紀合同》,約定將青秀區金源現代城的兩套房產賣給田淑云。然而,由于田淑云一直未向銀行申請按揭貸款(或銀行由于田淑云的資信原因未能受理其貸款申請),也未按約定支付首期房款,致使我與田淑云的房屋買賣合同履行不下去。雖然,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在田淑云方,但是,她惡人先告狀,將我起訴到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法院。青秀區人民法院一審判令解除我與田淑云及南寧市旺角房地產咨詢有限公司三方訂立的《房地產買賣經紀合同》;劉建云返還田淑云的購買房屋款69萬元。由于田淑云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就是這樣一起事實非常簡單,案情也不復雜的案件,二審的法院----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卻做出了顛覆性的判決:判令我和旺角房地產咨詢有限公司于30日內將涉案房屋過戶至田淑云的名下。”
廣西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書(一) 據劉建云講,當她“收到南寧中級法院的判決,簡直就不相信自己的眼睛,當時就懵了!明明自己的房子,就這樣被判沒了?不但自己買的房子沒了,而且,房子一直到現在都在我名下,但是房租卻由田淑云占有。到現在將近三十萬啦!哪有這樣判的?這是什么法官?我就不明白青秀區人民法院對事實調查的很清楚,判的也沒問題,田淑云上訴怎么就能改呢?到底有沒有天理呀?”劉建云悲憤的對記者說。
廣西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書(二) 為了弄清背后的故事,后來劉建云就開始申請再審,開始自己調查其中的緣由,最后突然搞明白了,原來是辦案法官的問題。劉建云為何說是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的問題呢?有何依據? “后來我了解到跟我打官司時田淑云在南寧郊區有個男朋友,叫王美活,他告訴我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審我們案子的法官收受了田淑云的錢才導致我敗訴的”劉建云說。 按照劉建云提供的聯系方式,記者約談了王美活先生。王美活告訴記者:“田淑云是他的前任女友,田淑云和劉建云的官司從一審開始到二審結束他都很清楚。可以說訴訟活動、給法官送錢等等每一件大事他都是有他親自策劃、實施。”據王美活講,他和田淑云在一起時,田淑云每天的日程都是他安排的,只是后來由于矛盾糾紛他與田淑云分手。
王美活提供的證詞、證言 王美活接受記者采訪時遞給記者一份由他簽名的書面材料,他在書面材料中這樣表述:“在中院的審理過程中,為了勝訴,田淑云用信封包五萬元現金由中間人龍美英、周律師送給審案的高某某。送的時候都是我和她(田淑云)一同前往,該款送的時間是(二審)判決書出來前半個月左右”。 這樣一來,劉建云突然明白了,她終于知道自己官司輸在哪里,她的房產糾紛案中確實有一個辦案人姓高,叫高翔宇。 據了解,劉建云女士與田淑云房屋買賣合同一案二審中級法院在庭前通知,該案合議庭有譚國維、高翔宇、袁慧環和書記員李彬組成。根據二審代理人庭后證實,開庭當天,審判長譚國維和代理審判員袁慧環并未出庭參加本案訴訟,庭審法官只有一人,就是王美活說收了田淑云五萬元錢的高翔宇。 律師認為,面對這樣開庭,明顯違背了開庭審理時,合議庭全體成員應當共同參加不得缺席,或中途退庭或從事與該案庭審無關的活動的法律規定。另外,劉與田的案件二審判決事項超出了當事人訴訟請求。 從判決書上我們不難看出,田淑云一審起訴時訴訟請求是;(1)判令劉建云繼續履行《房屋買賣合同》將房屋過戶田淑云名下。;(2)判令旺角公司繼續履行合同,協助過戶服務義務。當時劉建云反訴請求是:(1)判令解除《房地產買賣經濟合同》和《買賣合同補充協議》;(2)判令田淑云所支付的6萬元定金不予返還。二審法院全部支持了田淑云的訴訟請求。 對此判決結果,劉建云無論如何也無法接受,理由是:繼續履行合同并不必然導致買房必須房屋過戶賣方的法律后果,其成立條件必須買方能夠按照合同約定取得銀行貸款并用于支付購房款。但本案中二審法院卻判令田淑云可以用現金而非通過銀行按揭貸款支付購房款,而且其付款義務在劉建云房屋過戶后,這顯然和《房地產買賣經濟合同》內容不相符。既然如此何來履行合同一說? 就此事件,記者咨詢了我國著名維權律師,法學博士張志勇。張博士指出:“如果南寧中院某些法官收了一方訴訟當事人的錢,就意味著司法公正底線失守,很可能導致案件受理過程中程序出現問題。程序違法必然會出現,實體就不能保證公正。” 據張博士講,我國訴訟程序實行兩審終審制度,即一個案件經過兩級法院審理即將告終。當事人不得就同一案件再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也不再受理。如果法官說黑就是黑,說白就是白,百姓有冤向誰訴?如果法官制造冤假錯案,枉法裁判不承擔法律責任,是不公平的。如果法官違法亂紀辦案,枉法裁判要不要下崗,誰來監督承辦,如何真正實現司法為民,司法公正?司法是公民保障自己權利最后一道屏障。法官作為糾紛最后的仲裁者,徇私枉法必然嚴重損害了司法形象和法律的權威,降低司法的公信力,法官是法律的守護者,必須忠于法律,職業活動以維護法律尊嚴,維護法律秩序,以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為己任,公信力就是民眾的信任與依賴。我國司法改革價值取向“法治社會,法律之治。”人民法院是法制的守護神,落實法治原則理念的重要機構。 在本案中,司法權缺席的語境中談論法治或法律的權威是多么的荒唐。我們期待的是剛性的制度,法官公正無私的職業操守。毋庸忌言,當代中國司法公信力遭受前所未有的危機,不僅嚴重損害了人民法院公平正義的形象,而且很大程度上已動搖公民對法律的信仰。
廣西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習近平總書記新年伊始,不止一次的強調,要進一步加大反腐力度,確實保證司法公正敦促加大力度,不能使制度成為“紙老虎”,“稻草人”,必須保持猛藥去疴,重典治亂決心,以刮骨療毒,壯士斷腕的勇氣,將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斗爭到底,清除司法隊伍的害群之馬。 法院是反腐制度建設的中堅力量,必須擔當反對腐敗,實現公正的重任。首先要保證自己的廉政自律。司法公正是社會最后一道屏障。如果最后一道屏障遭失守,傷害的不單是法院、法官的形象和聲譽,而是公民會失去對司法的信任,和對法律的漠視。后果是不堪設想。
“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要以最堅決的意志,最堅決的行動掃除政法領域的腐敗現象,堅決清除害群之馬”這是習近平總書記的重要指示,也是劉建云和每一位渴求司法公正的人們的期盼。來源:經濟與法制 作者:張三 郭金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