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公益訴訟的界定 行政公益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以及特定的國家機關,基于行政機關、被其授權的組織或者受其委托的組織和個人不依法履行職責而損害公共利益的行為提起的行政訴訟。它是行政訴訟中的一種訴訟類型,但與其他行政訴訟類型不同的是,它有其自己的特點:首先,行政公益訴訟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公共利益,與傳統訴訟立足于個案救濟不同,行政公益原告的訴訟主張所指向的是公共利益而非某個人或某些人的利益。其次,起訴人往往是與被訴行政行為無直接利害關系的人。公益訴訟在一般情況下,公民、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等主體向法院提起訴訟,其一般是與此案件的被告無直接利害關系,是按照法律的直接規定,以自己為受害人向法院提起訴訟。再次,訴訟的對象是行政機關、被其授權的組織或者受其委托的組織和個人不依法履行職責而損害公共利益的行為。最后,案件的判決的效力不限于訴訟當事人。在行政公益訴訟案件中,往往享有原告資格的是不特定的多數人,但是最終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可能只是其中的某個人或某些人,最終,法院判決的效力除了適用訴訟當事人,還適用未直接參與訴訟的其他人。 二、行政公益訴訟的現狀 近年來,生態環境污染、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等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事件時有發生,隨著我國法制建設的逐步推進,公益訴訟尤其是行政公益訴訟,成為學術界和實務界廣泛討論的熱門話題之一。在社會需求的推進下,我國也在積極探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的改革實踐:2014年10月,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指出“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2015年7月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開展公益訴訟試點工作的決定》;7月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試點方案》,對試點案件的范圍、訴訟參加人、訴前程序、提起訴訟和訴訟請求等作出明確規定;2016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人民法院審理人民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案件試點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另外,2015年1月1日起實施的新修訂的《環保法》第58條規定,“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符合下列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試點工作展開后,2015年12月16日,山東省慶云縣人民檢察院因該縣環保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依法向慶云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2016年6月20日,慶云縣法院公開宣判,法院一審判決支持了檢察機關的訴訟請求。這是全國首例行政公益訴訟案件,此案意味著公益訴訟已由理論層面落到了實踐。 公益訴訟作為一項新的制度安排,此前缺少先例也沒有成型的模式,如何實行訴訟、訴訟效果如何,都缺少可以借鑒的經驗,但首例公益行政訴訟已然開啟了第一扇窗,這就需要我們在新的制度設計上,不斷提高內生動力和充分發揮外部監督的作用。 三、行政公益訴訟的啟動主體 在行政公益訴訟基本制度中,其啟動模式無疑是首要研究、探討的問題,它的研究價值在于更能全面、深入地了解行政公益訴訟制度。行政公益訴訟的啟動模式是指在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時,有權利的主體針對其損害行為向有關法院提起訴訟的行為。啟動模式的內涵應包括啟動主體,啟動事由和啟動順序這三方面內容。 根據目前全國人大會常委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開展公益訴訟試點工作的決定》中指出,“授權最高人民檢察院在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國有資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食品藥品安全等領域開展提起公益訴訟試點。試點地區確定為北京、內蒙古、吉林、江蘇、安徽、福建、山東、湖北、廣東、貴州、云南、陜西、甘肅十三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理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公益訴訟案件”。由此可以看出,目前我國行政公益訴訟還處在試點探索階段,行政公益訴訟的啟動主體只有人民檢察院。由于目前只是試點開展,現行立法對行政公益訴訟制度存在著理論疏漏和制度疏漏問題,筆者認為結合行政公益訴訟的概念及其特點,在未來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構建中,首要解決的問題是行政公益訴訟啟動主體的確定。 在理論界,關于啟動主體的爭議主要有一元主體觀點、二元主體觀點、多元主體觀點。就啟動主體的明確規定,筆者認為起訴主體應由一元化模式轉變為多元化模式,即應包括檢察機關、具有某種公益職能的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公民相結合的多元化模式的起訴主體。擴大訴權主體范圍的實質要求和核心內容,是要改變當事人起訴主體的單一化為多元化,因為在某種意義上,為有效適應現代社會發展多元化價值的需要,有必要在公益訴訟起訴主體資格的設定方面,按照廣泛性和專門性相結合原則的要求,實行起訴主體多元化模式,需要形成多層次的立體型起訴主體結構,并在此基礎上建立健全多渠道、多領域、多層次的公益保護體系。這樣,才能更好地適應利害關系不特定性和廣泛性對司法保護提出的要求。 一個完整的訴訟制度,應當既有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救濟,也有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隨著我國法制建設的逐步推進和我國積極探索試點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的實踐,未來我國構建行政公益訴訟制度時,只有首先明確了啟動主體才能更好地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彌補行政主體維護公共利益的不足,強化司法權對行政權的監督約束,保護人權和救濟弱勢群體。 中國傳媒聯盟 糾錯QQ:2230587892 (責任編輯:夢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