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他人結伴游泳溺亡
四川綿陽市游仙區法院判決同行者承擔賠償4萬元 中國傳媒聯盟訊(葉佩林 張倏越 特約記者 趙銀熙)兩小伙結伴游泳,其中一人不幸溺水身亡,死者家屬將同行者訴至法院索賠20萬元。近日,四川省綿陽市游仙區法院開庭審理此案,依法作出一審判決,判處被告吳非(化名)在過錯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向死者張小冬(化名)父母賠償損失4萬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二人結伴游泳一人不幸溺亡 2017年7月的一天,天氣悶熱。男青年吳非(化名),電話邀約朋友張張小冬(化名)到游仙區一河灘游泳。 因二人不會游泳,便在河邊一攤位租借了1個游泳圈,吳非獨自戴著游泳圈朝下游游去,張小冬則在河灘邊玩水。約一小時后,吳非返回河灘邊,卻不見張小冬身影,便在岸邊四處尋找無果后,才撥打了報警電話。 消防官兵隨即趕至現場展開營救,直到次日上午,張小冬的遺體才被打撈上岸。 死者家屬訴至法院索賠20萬元 事件發生后,死者張小冬之父母一紙訴狀將吳非訴至游仙區法院,要求法院判決吳非支付死亡賠償金及喪葬費等共計20萬元。 張小冬父母的代理律師指出,吳非明知張小冬不會游泳,卻沒有對其履行安全告知和選擇游泳區域的義務,在張小冬下水沉沒后,也沒有及時向周圍人員求救,吳非對張小冬的死亡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雙方均有過錯按責任比例賠償 日前,游仙區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吳非與張小冬結伴游泳,兩人租用游泳圈一起使用,據此被告應當知道張小冬游泳水平有限,需借助游泳圈方能保證安全。但其后,被告獨自使用游泳圈游往下游,導致張小冬脫離游泳圈獨自在河邊游泳,增加了其溺水的風險,被告有義務采取適當措施,對張小冬可能面臨的危險進行防范,如提醒其暫時上岸休息或不要到深水區游玩且保持在自己的視線內,以避免或發生危險時能及時發現和施救。但被告疏于防范,發現張小冬不見后,也未及時向附近游泳的其他人請求搜救,而是在四處尋找無果后才撥打電話報警,對張曉東的死亡負有一定責任,被告應當適當賠償。 法院同時認為,張小冬作為成年人,對下水游泳的危險性具有完全的認知能力,也能夠自主決定是否下水并根據自身情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發生不幸自身應承擔主要責任。最終根據《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等相關法律之規定,一審判決被告吳非向張小冬父母賠償損失共計4萬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不作為侵權”需承擔責任 針對此案,律師劉吉熙提出,首先需要向廣大市民普及的是,侵權類型分為“作為侵權”和“不作為侵權”兩種。“作為侵權”是指侵權人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對他人實施了主動的侵害行為;而“不作為侵權”,則是指侵權人違反了法律、公序良俗等規定未履行其該履行的義務,從而使他人造成損害。 本案中,被告電話邀約死者前去游泳,并知道死者不善水性,從常人認知水平可知,這時被告應該意識到在沒有安全設備輔助的情況下,同伴有溺水的可能,此時被告就應該主動采取措施預防溺水情況的發生,這是被告邀請他人前來游泳的先行為而引起的后續義務,被告必須履行。此案被告并未這么做,因此當同伴溺水身亡后,被告就必須承擔“不作為侵權”責任,只是該侵權責任比例需要根據被告和死者雙方的責任大小按比例區分。 因此,針對本案,需要提醒大家的是,邀請他人一同從事存在安全隱患的活動時,一定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并在發生緊急情況時積極施救,如果未盡到足夠的安全防范義務和后續的施救責任,對他人遭受的損失也將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責任編輯:海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