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甲上班途中因公外出,被乙駕車撞傷,交警部門認定乙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甲被送往醫院治療,甲所在單位墊付了醫療費用并及時向所在地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甲所受傷害為工傷,后甲的醫療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出院后,甲向法院起訴乙、乙車輛的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承保保險公司,請求賠償醫療費等。 庭審中,保險公司一方提出:甲的醫療費等已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甲個人并未承擔該部分費用,不能再請求賠償,請求法院駁回甲的訴訟請求。在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受害人一方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依法應被認定為工傷的情形很多。最常見的是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傷害、出差途中交通事故受傷害。此種情況下,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受害人一方可以在認定工傷后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在受害人一方提起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保險公司作為訴訟被告,對于受害人一方提出的醫療費、誤工費、伙食補助費、交通費、護理費等,若該部分費用已由工傷保險支付全部或部分(或者用人單位承擔),往往提出在受害人一方的訴訟標的中予以扣減。 爭議焦點 保險公司提出該問題的實質是:因第三人原因造成人身傷害,受害人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后,還能否主張民事侵權賠償? 分析 筆者以為,上述問題的答案是肯定的。理由如下: 一、侵權賠償法律關系和工傷保險法律關系相互獨立 1.侵權賠償和工傷保險待遇是不同的法律關系,屬于不同的部門法 交通事故受害人基于侵權人的侵權行為向侵權人主張賠償屬于民法調整的范疇,受害人主張工傷保險待遇屬于社會法調整的范疇,二者屬于不同部門法調整的范疇。 2.侵權賠償法律關系和工傷保險法律關系的歸責原則不同 工傷保險實行用人單位無過錯責任,并且不考慮勞動者是否有過錯,只要發生工傷,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就應給予全額賠償。民事侵權考慮受害人自身是否存在過失,根據受害人過失程度相應減少賠償數額。 3.受害方獲得侵權賠償和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原因不同 肇事方侵權賠償的法律責任是因為其侵權行為導致了受害人的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受害人獲得工傷保險待遇是因為其所在單位繳納了保險費而享受的。 4.《侵權責任法》第二章“不承擔責任和減輕責任的情形”不包括受害人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工傷保險條例》也未規定職工因第三方原因發生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時,其從第三方獲得的民事賠償,工傷保險待遇予以扣除或減免。 5.工傷保險的目的不是為了減輕侵權人的賠償責任 工傷保險從根本上來說是為了保障公民在工傷時能夠得到相應救助,而不是為了減輕有過錯的侵權人的賠償責任。因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沒有理由因受害人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而予以減輕。不能因為受害人單位履行了繳納保險費的義務,而使得侵權人獲得了減免侵權責任的權利。 二、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支持工傷保險待遇和民事賠償可以兼得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若干問題解釋》第12條“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之后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答復》[(2006)行他字第12號]支持工傷賠償與民事賠償同時適用: 新疆維吾爾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你院《關于因第三人造成工傷死亡的親屬在獲得高于工傷保險待遇的民事賠償后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原則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的傾向性意見。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八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的規定,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近親屬,從第三人處獲得民事賠償后,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向工傷保險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補償。 上述司法解釋和答復顯示,第三人原因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工傷保險待遇和民事侵權賠償,最高人民法院支持受害人可以兼得。 三、受害人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不是保險公司免賠理由 綜上,在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即使受害人一方依法已經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或者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受害人一方符合被認定為工傷的條件,以后存在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可能,對于受害人一方提出的醫療費、誤工費、伙食補助費、交通費、護理費等,保險公司提出的對于已由或將由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或者用人單位承擔)的部分在受害人的訴訟請求中予以扣減的觀點,無明確法律依據,不能得到支持。保險公司處理此類案件,應結合《交強險條例》《交強險條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提出自己的抗辯理由。 (責任編輯: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