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資項目易生“碩鼠” 浙江嘉興一財務干部受賄近120萬元被判刑 新華網杭州11月4日電 地方政府投資項目部門副主任科員,職務不高,誘惑卻很大。日前,浙江省嘉興市政府投資項目財務中心審價科副主任科員嚴某受賄一案,在嘉興市南湖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嚴某受賄共計119.3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6個月。 南湖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現年44歲的嚴某自2006年9月開始,在嘉興市政府投資項目財務中心審價科任副主任科員,負責參與政府投資項目前期建設方案及估價、概算、變更投資簽證的審查管理,政府投資項目工程結算的委托評審及審核,對市級財政部門預算編制中轉向支出項目的預算評審、核查等具體工作。 官雖不大,但也算身居要職,嚴某打的“主意”也就不小了。上任第二年,他開始充分“發揮”自己的職權,收受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 法院查明,從2007年到2011年,南湖區小街小巷整治深化(一標段)工程、嘉興市區公交港灣式停靠站及候車廳工程一標段、南湖區2010年第二批老(舊)住宅區綜合整治改造工程相繼開工。嚴某為邵某承接這些工程提供幫助,先后收受現金合計14.3萬元。 2011年的嘉興經濟技術開發區長纖塘大橋橋梁及引道工程中,嚴某為鄭某提供幫助,收受現金50萬元;2012年6月,在嘉興市秀洲區鎮級污水管網王江涇鎮(三期支管)項目中,嚴某收受趙某現金35萬元;2012年8月,王江涇鎮長虹(一期)安置小區內配套基礎設施工程項目中,嚴某收取邱某的現金20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嚴某身為國有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幫助他人承接工程時,利用自己的職務關系,向承建的公司打招呼、說情,為他人謀取利益,在承接到工程后收受他人財物合計119.3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其在歸案后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積極退繳全部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完)
(原標題:浙江嘉興一財務干部受賄近120萬元被判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