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傳媒聯盟 據 人民法制周刊訊(本刊楊斌 通訊員 楊委峰 宋沖)行政訴訟俗稱“民告官”。在我國,行政訴訟雖然已經實施了二十多年,但由于起步較晚,許多人在權利受到違法行政行為侵犯時仍然習慣于到處信訪、找領導。此次,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首次發布具有典型意義的行政案例,以期通過典型行政案例公開,讓公眾更加了解行政訴訟,了解在權利受到行政機關侵犯時獲得法律救濟和保護的法律渠道。
案例一:王某某訴商丘市睢陽區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
案情:2012年,商丘市睢陽區人民政府啟動了商丘市睢陽區長江鑫苑棚戶區改造項目,王某某的房屋在該項目房屋征收的范圍內。由于王某某與睢陽區政府未能達成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睢陽區政府作出了商睢政征補[2013]1號房屋補償決定。王某某不服該補償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結果:商丘市中級人民院審理認為,被訴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產權調換方式中,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等均不明確,不符合法律規定,故判決撤銷被訴房屋補償決定。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意義:法院判決鮮明地指出了房屋補償決定所確定的產權調換方式存在的問題,彰顯了司法對被征收人的權利保護。在當前各個地方的房屋征收工作中,不能公平補償的問題最為突出。房屋是公民的重要生活依靠,對房屋的公平補償應當成為人民法院監督行政機關房屋征收工作的重點,以切實保護公民的財產權。
案例二:惠通食品公司訴商丘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案
案情:李某某系惠通食品公司職工,從事廚師工作。2012年10月20日9時許,李某某在惠通食品公司清洗切菜機的過程中不慎切傷右手。2013年6月19日,商丘市人社局根據李某某的申請,認為李某某所受的事故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屬于工傷認定范圍,遂作出工傷認定。惠通食品公司不服認為,李某某在商丘市睢陽區企業養老保險中心參加有養老保險,表明與其他企業有勞動關系,與本企業是臨時用工的雇傭勞務關系,不應認定工傷,遂提起行政訴訟。
結果:法院審理認為,雖然李某某在商丘市睢陽區企業養老保險中心參加有養老保險,但參加養老保險不能否定其與惠通食品公司勞動關系的存在。企業用工期限長短不能否定勞動關系的存在。李某某在惠通食品公司工作過程中所受傷害符合工傷條件,應當認定為工傷,遂判決駁回惠通食品公司訴訟請求。
意義:工傷保險與養老保險是兩種不同的社會保障制度,其保障目的和適用條件各不相同。工傷保險側重于對勞動者在工作中遭受意外傷害進行物質幫助,而養老保險則通過社會保險幫助勞動者老有所養。兩者具有不同的適用條件。本案中,法院的判決結果指出了如果發生工傷,對工傷的認定應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和勞動者在工作中受到傷害為條件,是否參加養老保險并不能影響工傷的認定。這也與現代社會中勞動者流動性加大,經常出現勞動者參加養老保險與工傷保險不一致的社會現實情況相吻合。
案例三:眾捷汽車銷售公司訴商丘市道路運輸管理處限制公平競爭權案
案情:2006年,商丘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下發《關于轉發市交通局商丘市城區出租汽車發展規劃的通知》。該通知要求出租車采用一汽大眾、上海大眾、捷達、桑塔納轎車,鼓勵舒適、環保、節能出租車專用車型參與營運,限制低檔出租車發展。2010年11月,商丘市道路運輸管理處組織征求意見,確定了上海大眾桑塔納暢達、東風雪鐵龍愛麗舍、北京現代伊蘭特、一汽豐田花冠、奇瑞旗云五個車型。眾捷汽車銷售公司經營的一汽大眾捷達牌車型轎車,其車身標有一汽大眾JETTA標志。2013年5月左右,出租車司機王某某等人在眾捷汽車銷售公司購買該型車8輛后,到商丘市道路運輸管理處申請辦理出租車報廢更新手續,商丘市道路運輸管理處以該車品牌、車型、尺寸不符為由不予辦理,眾捷汽車銷售公司遂提起訴訟。
結果: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五條規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應當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眾捷汽車銷售公司銷售給王某某的大眾牌捷達轎車,其車身標有一汽大眾JETTA,是一汽大眾有限公司原捷達牌更新后的轎車,商丘市道路運輸管理處不為購買該型車的出租車車主王某某等人辦理出租車(報廢)更新手續,無法律、法規依據,侵犯了眾捷汽車銷售公司的公平競爭權。鑒于眾捷汽車銷售公司銷售的該大眾牌捷達轎車已作它用,相關人員已購買其他車輛辦理了出租車(報廢)更新手續,判決確認商丘市道路運輸管理處行為違法。
意義:公平競爭權是市場主體參與市場經濟應當享有的一項制度性權利,行政機關濫用權利限制競爭,會干擾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最終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修訂后的《行政訴訟法》已經明確將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納入行政訴訟的受理案件范圍。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對排除或限制競爭的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并裁判,充分發揮了行政審判的職能作用,緩解了社會矛盾。
案例四:焦某某訴寧陵縣民政局婚姻登記案
案情:2006年4月24日,焦某某與李某在寧陵縣民政局登記結婚。2011年9月1日,李某帶領另外一女子冒充焦某某,持焦某某身份證原件和戶口本,到寧陵縣民政局補辦了結婚登記,同時辦理了離婚登記。焦某某得知后,提起行政訴訟。
結果:寧陵縣法院經審理認為,寧陵縣民政局在未對2006年4月24日焦某某與李某的結婚登記檔案進行核實的情形下,為李某和冒名者辦理結婚登記和離婚登記,證據不足,程序違法,遂判決撤銷了被訴結婚登記和離婚登記。一審判決作出后,當事人各方均未上訴。
意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規定,補辦結婚登記或者辦理離婚登記的,必須夫妻雙方同時到場。同時,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當事人的初始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才能辦理。本案中,婚姻登記機關未嚴格履行審查職責,錯誤辦理結婚登記和離婚登記,法院的判決有力的監督了行政機關行政行為,充分保障了當事人合法權益。
案例五:姜某訴夏邑縣人民政府信息公開案
案情:姜某系夏邑縣城關鎮北關村張莊組村民,因張莊組部分集體土地被征收,于2014年4月2日向夏邑縣人民政府提出信息公開申請,要求公開張莊組部分集體土地被征收的批準機關、批準文件、征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信息,申請上述信息以公告的形式在張莊組予以公開。夏邑縣人民政府收到信息公開申請后,向姜某公開了城關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局部、編號為150G043034土地利用現狀圖和商政土(2013)12號文件,并告知姜某其他材料可到夏邑縣國土資源局查詢。姜某認為夏邑縣人民政府信息公開內容與其申請內容不符,提起行政訴訟。
結果: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夏邑縣人民政府對姜某的信息公開申請進行了答復,但答復的內容與姜某申請的內容不符,答復的方式也與姜某要求的方式不符,遂判決夏邑縣人民政府對姜某的信息公開申請在判后生效后三十日內進行公開。
意義:隨著城鎮化的發展,越來越多的集體土地被征收、征用,農民對集體土地征收過程中的各方面信息知情權的需求也越來越強烈。作為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有權對本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被征收的相關信息申請公開,政府部門也應當及時進行公開。
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負有信息公開義務的行政機關不僅僅應當對于應當公開的信息客觀、全面、真實的進行公開,還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公開。本案中,政府作出的答復不符合姜某的申請,也不符合法律的規定,該答復行為違法,法院責令政府重新對當事人的信息公開申請予以公開,為公民的知情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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