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傳媒聯盟-新疆】訊:“感謝和靜縣人民法院!感謝董中斌法官公平公正辦案,維護我的合法權益!”2017年8月15日清晨,當事人董某在和靜縣人民法院一邊給民事審判庭庭長董中斌送錦旗一邊激動地說。
事情原來是這樣的。董某與魏某某離婚后財產糾紛一案,和靜縣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后,由該院民事審判庭庭長董中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董某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依法撤銷2016年4月15日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中的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七條,并依法判令位于和靜縣某小區底商住宅樓一套所有權歸原告所有,原告就該房屋向被告支付一半價款6.5萬元。事實和理由:原、被告經人介紹于2003年10月在和靜縣民政局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婚后感情一般,無婚生子女。
婚后雙方性格不和,無法共同生活,于2016年4月15日雙方達成離婚協議,當日在和靜縣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離婚協議約定:位于和靜縣某小區底商住宅樓一套歸原、被告共同所有,離婚后從2016年8月10日開始對外出租,出租費用雙方各分配50%,直到該房屋拆遷,拆遷補償所得由原、被告各得50%。期間如雙方同意轉讓,轉讓費用由雙方各得50%。原、被告離婚后,被告一直占有使用該房屋至今,即不對外出租,也不同意轉讓該房屋。被告的行為已經嚴重侵害了原告的權利。雖經原告多次與被告溝通協商,均無果。故訴至法院。
被告魏某某辯稱:原告請求撤銷離婚協議書中的第四、五、七條應當經被告同意,第七條規定原告應當支付被告違約金2萬元。原告所稱房屋總價值13萬元從何而來,該房屋是原、被告共同使用至今。
反訴原告魏某某向本院提出的訴訟請求:判令董某向魏某某支付離婚協議違約金2萬元;判令董某向魏某某支付2015年8月10日至2016年8月11日該房屋租賃費5000元的一半2500元。事實和理由:雙方2016年4月15日在和靜縣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董某為了自己的利益要將離婚協議中的第四、五、七條推翻,并要求取得該房屋,按照合同法規定,董某應當向我支付2萬元違約金,2015年8月10日,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董某未經魏某某同意將該住房租賃給他人至2016年8月10日,租賃費5000元全歸董某所有,應當給魏某某分一半2500元。
反訴被告董某辯稱:董某不存在違約行為,魏某某主張2萬元違約金無事實和法律依據。雙方于2016年4月15日離婚,離婚前該房屋就已出租,房租也是一次性收取的,房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使用了。該房屋在租期滿后一直由魏某某占有使用,其并未將房屋出租,已經違反了離婚協議的約定,魏某某的行為存在欺詐,所以董某要求對該房屋進行分割。魏某某的反訴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予以駁回。
和靜縣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原、被告經人介紹于2003年10月在和靜縣民政局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于2016年4月15日達成離婚協議,當日在和靜縣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離婚協議約定:第四條、夫妻雙方離婚后位于和靜縣團結東路原修造廠底商住宅樓5單元302室樓房一套屬夫妻共同所有,離婚后該房屋產權歸男女雙方共有。如拆遷該房得到的費用,雙方各按50%平均分配。
在未拆遷時,雙方決定將該房于2016年8月10日對外出租,雙方各分得50%,如在租賃期間,雙方經協商將該房轉讓,轉讓費用平均分配;第七條、雙方在合同履行期內,如有一方無故違約,違約方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2萬元。
雙方離婚前于2015年8月10日將該房屋出租,一次性收取租金5000元,租期一年,2016年8月10日將該房收回,由魏某某居住至今。該房屋未被征遷也未再出租。
因雙方對房屋價值爭議較大,經董某申請,和靜縣人民法院依法委托巴州某價格評估事務所對涉案樓房進行了價格評估,經評估,該樓房(建筑面積100.7㎡)市場價格為155656.02元,支出評估費5000元。
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并未將夫妻共同財產位于和靜縣某小區底商住宅樓一套進行分割,而是等待拆遷增值,期間出租賺取租金。雙方雖然在形式上就該樓房達成了協議,但該協議是以雙方解除婚姻關系為基礎,該協議不能等同于合同法的調整范圍,魏某某以董某違反約定為由主張違約金的反訴請求,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該樓房屬原、被告共同所有,在離婚時本應進行分割,該協議第四條、第七條的約定,排除和限制了董某對共有房屋要求分割的權利,屬無效條款,對雙方均無法律約束力,董某可依法主張財產權利。因該房屋所有權人登記在董某名下,且根據婚姻法照顧女方的原則,該房屋歸董某所有為宜,由董某向魏某某支付房屋一半價款77828.01元(155656.02元÷2)。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原、被告于2016年4月15日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中的第四條、第七條無效;和靜縣某小區底商住宅樓一套歸原告董某所有,由被告魏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將該房騰出并連同該房“土地使用權證”交付于原告董某;原告董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向被告魏某某支付一半房款77828.01元;駁回反訴原告魏某某的訴訟請求。
后魏某某上訴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該院于2017年6月15日依法維持原判。
原告董某的女兒聽說母親勝訴的消息后,心情非常激動,動員母親一定要給董法官送面錦旗以表謝意!而且再三叮囑母親在錦旗上要寫上自己的名字王某。(黃友恭 任萬民 報道)
(責任編輯:海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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