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YMG記者 孫致霞通訊員 商滕)日前,福山區一職工因企業未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向其支付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向福山區人社局依法提出申請,如愿獲得該企業賠償32562元。 劉某是福山區人,2000年6月到福山區一服裝廠工作,一直從事服裝加工,至今已有13年。在該企業工作期間,劉某一直與該企業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13年11月18日,劉某與該企業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但在簽訂《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之后,該企業以劉某的勞動合同已于2012年5月31日到期為由,拒絕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無奈,2013年11月19日,劉某到福山區人社局依法提出申請,要求該企業支付其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福山區人社局依法受理后查明,劉某于2000年6月到該企業工作,一直與企業簽訂的是兩年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最后一次簽訂的勞動合同于2012年5月31日結束,之后未再續簽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劉某已與該企業連續訂立4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在該企業連續工作滿十年,即使在2012年5月31日后未再續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根據規定也視同簽定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該企業應當支付劉某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為此,福山區人社局根據查明的事實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裁定該企業向劉某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32562元。 (責任編輯: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