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報訊(通訊員 嚴衛東 王露露 記者 錢鳴)某叉車廠請同城某集團網絡主管將他們的產品放到對方的網站上進行宣傳,從而獲得了一筆訂單。不料,某集團知道了,起訴叉車廠以及原網絡主管搞不正當競爭,結果叉車廠和涉事網管不但要登報道歉還要共同承擔賠償。 某集團公司與某叉車廠為同城企業。該集團公司經營規模較大,在業內有一定知名度。而叉車廠經營規模較小,為拓展業務,遂請集團公司銷售員、網絡主管肖某搜集有關裝載機產品業務信息,并向其提供本廠某型號裝載機產品圖文資料。 2012年間,肖某利用其權限,將叉車廠某型號裝載機產品圖片等信息上傳到本公司網站網頁。其間,為推銷叉車廠產品,肖某利用公司郵箱與有關客戶進行了聯系。當某外國客戶質疑裝載機產品來源時,肖某回復:集團公司與叉車廠實際是同一公司,只是名稱不同,客戶經常會混淆。由此,使相關客戶混淆了產品來源,認為某集團公司網頁上宣傳的裝載機就是該公司產品,叉車廠因此獲得訂單,并向肖某支付了一定報酬。 某集團公司知悉公司網頁上出現了并非自己生產的叉車產品信息后,立即刪除了公司網頁所涉裝載機產品宣傳信息,并迅速進行了調查。在查明有關事實后,責成肖某書面檢討,并撤銷其網絡主管職務,調離原銷售工作崗位。為防止裝載機產品宣傳事件影響公司商譽等,集團公司遂以叉車廠及肖某為被告,起訴兩被告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并要求責令其消除影響、賠償損失。 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某叉車廠及肖某的行為屬于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且系共同侵權,遂判決兩被告停止侵權,叉車廠在《國際商報》刊登啟事以消除影響,兩被告連帶賠償某集團公司經濟損失5萬元。 (責任編輯: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