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修改部分行政法規,涉及21部法規 新快報訊 中國政府網周五下午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對21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這次修改,主要刪除了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審批、從業資質資格認定和企事業單位設立審批的相關規定,明確了下放審批項目的實施主體,并增加了事中事后監管措施。這21部行政法規其中就包括了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進行修改。新條例放開網間互聯協議和電信資費定價的限制,電信資費由原來的“實行以成本為基礎的定價原則”改為實行市場調節價。 對比發現,原《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中的“未經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批準”現修改為“遵守網間互聯協議和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保障網間通信暢通”。 第二十三條修改為“電信資費實行市場調節價。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統籌考慮生產經營成本、電信市場供求狀況等因素,合理確定電信業務資費標準”。 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四條,修改為:“國家依法加強對電信業務經營者資費行為的監管,建立健全監管規則,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此外新條例還刪除了部分條款,新條例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今年5月,工信部聯合國家發改委發布《關于電信業務資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的通告》提出,對所有電信業務資費均實行市場調節價,電信企業可以自主制定具體資費結構、資費標準和計費方式。(中國政府網) 具體修改如下 1. 原文:網間互聯協議應當向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備案。 修改:刪除 2. 原文:未經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批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中斷互聯互通。 修改:遵守網間互聯協議和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保障網間通信暢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中斷互聯互通。 3. 原文:電信資費標準實行以成本為基礎的定價原則,同時考慮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要求、電信業的發展和電信用戶的承受能力等因素。 修改:電信資費實行市場調節價。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統籌考慮生產經營成本、電信市場供求狀況等因素,合理確定電信業務資費標準。 4. 原文:電信資費分為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 修改:刪除 5. 原文:政府定價的重要的電信業務資費標準,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提出方案,經征求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意見,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修改:國家依法加強對電信業務經營者資費行為的監管,建立健全監管規則,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6. 原文:制定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電信業務資費標準,應當采取舉行聽證會等形式,聽取電信業務經營者、電信用戶和其他有關方面的意見。 修改:刪除 7. 原文:電信業務經營者在電信服務中,不得有下列行為:(三)違反國家規定,擅自改變或者變相改變資費標準,擅自增加或者變相增加收費項目。 修改:刪除 責任編輯:NE026 |